2025-07-23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机制,正常竞争将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但是,“内卷式”竞争聚焦于同质化产品“厮杀”,压低价格和利润,引发恶性循环,长期将损害整个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近年来,“内卷式”竞争让不少行业和企业深受其害,寿险行业也在一定程度卷入其中。
寿险行业“内卷式”竞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品定价竞争领域,价格战挤压利润;二是产品浮动收益竞争领域,“内卷式”分红、“内卷式”利率结算屡见不鲜;三是渠道竞争领域,费用无序增长,恶性攀升。
“卷”定价利率
从历史上看,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定价生命表的放开,第二阶段是定价利率的放开。其中,第二阶段定价利率的放开,又分三步走:第一步是2013年8月普通人身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二步是2015年2月万能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三步是2015年9月分红险定价利率的放开。在那个阶段,人身险定价利率从1999年2.5%的水平得以普遍提升,其中,普通人身险定价利率达到3.5%至4.025%的水平,万能险、分红险的定价利率达到3%至3.5%的水平。
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于健全市场化保险费率形成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市场竞争、让消费者获得更多质优价廉产品服务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寿险经营长期性特点,短期经营决策的实际影响将延迟至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完全显现。因此,寿险公司可能迫于短期竞争压力而作出非理性定价决策,而在长期低利率环境之下,这一非理性定价决策有可能使寿险公司利差损风险不断累积,最后导致积重难返的局面。
针对这一潜在利差损风险问题,监管部门果断出手。2025年1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和“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要求、细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的具体举措,明确了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每季度发布的“预定利率研究值”作为“预定利率基准值”,并明确了具体的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触发条件、调整办法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根据相关规则,当在售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连续两个季度比预定利率研究值高25个基点及以上时,要及时下调新产品预定利率最高值,并在两个月内做好新老产品切换工作。业内普遍预计,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7月公布第二季度预定利率研究值之后,将触发寿险产品预定利率调整,全行业将在两个月内完成预定利率的切换。
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贯通市场利率向人身险预定利率的有效传导,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负债成本调节机制,有利于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从而缓解寿险行业的利差损风险。
“卷”浮动收益
对于固定收益型保险,定价利率确定之后,保险产品的收益基本就确定了。但对于浮动收益型保险,其定价利率确定之后,保险公司还会“卷”分红水平、“卷”结算利率。
对于此问题,监管部门也开始着手进行规范和引导。2025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万能险结算利率进行约束。比如,当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当投资收益率等于或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但特别储备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万能险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投资收益率;当投资收益率等于或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且特别储备余额超过账户价值的2%时,万能险结算利率可以高于投资收益率,但二者差额不得超过25个基点。
通过这些规则,万能险的资产负债联动得以实现:如果资产端表现较好(投资收益率较高),则负债端自由度较大(结算利率决策空间较大);如果资产端表现较差(投资收益率较低),则负债端自由度较小(结算利率决策空间较小)。
2025年6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对分红险分红水平进行约束。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资产负债相匹配、财务与精算硬约束、投资收益可支撑、分红水平可持续的原则,以集体会议方式审定各分红保险产品的年度可分配盈余;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在6种情形下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并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卷”费用
在过去较长时期,部分保险公司在备案时故意压低费用率假设,但实际支付高额佣金以激励销售渠道,这种费用乱象引发行业恶性竞争,加剧经营风险。2023年以来,监管部门在人身险领域力推“报行合一”,先在银保渠道启动,之后在个人代理渠道、经纪代理渠道全面推行。据初步估算,银保渠道的佣金费率较之前平均水平下降了30%左右。推行“报行合一”既有利于整治市场乱象、规范竞争秩序,又对防范寿险费差损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而言,无论是对定价利率的约束,对分红险分红水平和万能险结算利率的限制,抑或对“报行合一”的要求,监管的核心意图非常明确,即强调不得偏离资产负债实际情况进行随意定价或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或结算利率,不得搞“内卷式”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从而促进寿险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890期,2025年7月23日